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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存在的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

2019-07-16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申云,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上诉不加刑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也如立法者们所没想的那样,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变化,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负面影响却逐步显现出来。下面本人试论一下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产生的问题:


  无法对;违法;判决进行救济。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一审法院事实已查清,法律适用无误,但作出的判决畸轻,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而只能依据第1款的规定,维持原判。可这又与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相当原则严重不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判决生效后,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想,二审法院也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从而无法对该;违法;判决进行救济,只能;知之任之;。


  影响了二审法院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顾虑,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后果。第一,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增加了上诉案件的数量。在实践中,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有了此;保护伞;——上诉不加刑,刑事被告人根本无须承担任何上诉案件的败诉风险,况且通过上诉还可以延缓被送监狱接受强制劳动的日期,所以不管一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他们都会上诉。但是结果却导致了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一、二审的审判。这就不但增加了二审法院的负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由于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力本就渐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二审法院不得不在审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提高办案效率,大量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只有在经过;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查清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进行书面审理。但是在实践中,二审法院由于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实在太多,审期又有限,为提高结案效率或者仅仅是为了不超过审理期限而不得不对某些未查清事实的案件也进行书面审理。这样一方面使得二审法院不得不违法,另一方面又间接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失去了根基,最终的结果是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办案质量,造成了冤假错案。如此,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为目的而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最终结果却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即达到的却是事与愿违的效果。


  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相矛盾的地方。





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含义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或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权利义务


  原告的权利: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原告的义务: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被告的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的义务: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书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大体上分为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等五个部分。


  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写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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