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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则 民事证人证言怎么写

2022-12-29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申云律师,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自行调查取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案件的证据”有两种: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增加当事人、中止程序、终止程序、撤回和与实质性争端无关的其他程序事项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民事诉讼不能提前进行,因为它们不是根据当然调查收集的。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设职权,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取证。即除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和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侦查申请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移送的档案材料;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得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和其他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和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作证期限届满前七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拒不准许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以书面向受理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民事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身的感知对案件的情况向法院作出陈述。由于各种的诉讼案件都发生在社会上,案件一旦发生了就会被人们感知,所以借用证人证言查清案件收到法律的重视,证人证言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运用在民事诉讼上最为广泛的证据形式。那么,民事证人证言应该要怎么写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此外,证人须知如下:

一、所有知晓案情的单位及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相关单位负责人应该对要作证的证人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某人没有办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他就不具备成为证人的资格。需要被证实的案件与某人的智力状况、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可以做证人。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希望证人出庭作证的,应该于举证期限满十日之前申请并且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果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应该要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同志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提前告知证人要根据事实作证和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证人因作证所指出的相关费用应该有提供证人的那方的当事人先支付、由败诉方的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且接受当事人质询。如果证人有困难无法出庭,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提交书面证言、试听资料或使用双向试听传输技术作证。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的两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有出庭陈述证言的话,那么久可以视为有出庭作证。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包括:

1、因年迈、体弱、行动不方便而无法出庭作证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2、从事特殊职业而无法离开岗位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3、交通不便、路途极为遥远而难以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4、因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5、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四、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应该要客观地陈述自身感知到的事实。如果证人是聋哑人的话,可以采用其他的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的时候,不可以使用带有评论性、猜测性或推断性的语言进行作证。

六、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询。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其他的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可以旁听审理。

八、如果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让证人对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规定的条款并签字,证明内容包括:描述事实的经过、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结果。应该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只写证人自身听到和看到的事实,不可以写推论,而且用词应该简练、明确。

最后,由证人签字或盖章并且写清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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